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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是否可以交代罪行并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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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的行为依据,他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主动如实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不隐瞒、不伪造,这是认定自动投案的依据,也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动交待的,可以考虑从宽处罚。主动交代罪行是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在量刑上会有所考虑,但是,单纯“主动交代罪行”,没有其他法定从轻条件的,从轻处罚的程度不明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职务犯罪,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主动向有关部门交待罪行情节的,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职务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减轻或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具体情况具体分析。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职务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职务犯罪,法律规定了从轻处理的情况,但并没有规定必须要有交待情节的存在。对于从轻处理,主要考虑的是犯罪的情节、影响和后果等因素,而不是一定要有交待情节。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规定:“职务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规定:“对于从轻处罚的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有立功表现或者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损失或者有其他赎罪表现。”3.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职务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关部门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职务犯罪的从轻处理并非一定要有交待情节的存在,而是要考虑犯罪情节等多种因素。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贪污、受贿、挪用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职务犯罪一般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如果犯罪人能够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有所悔改,可以申请缓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规定:职务犯罪情节较轻,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条规定: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酌情减轻处罚。综上所述,交待情节确实可以作为职务犯罪的缓刑条件,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并且缓刑并不是一定能够获得的,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方可申请。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动交待的,可以考虑从宽处罚。主动交代罪行是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在量刑上会有所考虑,但是,单纯“主动交代罪行”,没有其他法定从轻条件的,从轻处罚的程度不明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动交代罪行是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在量刑上会有所考虑,但是,单纯主动交代罪行,没有其他法定从轻条件的,从轻处罚的程度不明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动交待的,可以考虑从宽处罚。主动交代罪行是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在量刑上会有所考虑,但是,单纯“主动交代罪行”,没有其他法定从轻条件的,从轻处罚的程度不明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1种观点: 主动上交赃款可被视为认错态度,可考虑从轻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从轻处罚的五种情节,包括年龄、消除危害后果、受胁迫、配合查处、其他依法从轻处罚。有人认为残疾、下岗、低保等证明可属于第五种情节,可从轻处罚。但另一观点认为,第五种情节需有法律明确规定,不能随意解释。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才属于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法律分析主动上交赃款这种事认错态度比较好,是可以考虑从轻处罚情节的。正确理解量罚情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五种法定情节:(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践中,办案机构可以将有残疾证、下岗证、低保证明或者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的当事人归于第五种情况对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五种情况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的情形,只有法律、法规、规章对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具体规定时,才能适用。对第五种情况,不能随意解释。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才属于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拓展延伸主动上交赃物是否能够改变刑事责任的判定?主动上交赃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刑事责任的判定。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主动上交赃物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情、追缴赃款等,可以被视为自首或坦白,从而在量刑上可能会得到一定的减轻。然而,减轻程度会因具体情况而异,包括赃物的性质、数量、价值,主动上交的时机、方式等因素。此外,法官还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犯罪动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来做出判决。因此,主动上交赃物并不能保证完全改变刑事责任的判定,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被告人的量刑产生积极影响。结语主动上交赃款表明了认错态度,这是可以考虑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都可以被考虑。在刑事责任方面,主动上交赃物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追缴等行为也可能被视为自首或坦白,从而在量刑上得到一定的减轻。然而,具体减轻程度会根据情况而异,包括赃物的性质、数量、价值,主动上交的时机、方式等因素。因此,主动上交赃物并不能完全改变刑事责任的判定,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被告人的量刑产生积极影响。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侦查方法等保护措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第2种观点: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涉嫌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动交代罪行是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在量刑上会有所考虑,但是,单纯主动交代罪行,没有其他法定从轻条件的,从轻处罚的程度不明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2种观点: 入罪。入罪和出罪是盗窃罪的一种称呼,入罪主要是指在实施非法犯罪行为之后,由于被司法机关或者是他人的举报,而实施的一种处罚。但是入罪之后并不一定就会判处刑罚,这是由于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可能会发现该主体并没有犯罪,此时就会使用出罪的相关程序。一、入罪和出罪是什么意思?入罪和出罪是盗窃罪的一种称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是盗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二、盗窃罪的成立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2)《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盗窃 专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5)《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6)《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三、不构成盗窃罪的情形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听说他人的财务被盗取了,或者是自己的财物由于他人非法入侵等遗失,此时就可以向当地的机关举报他人的入罪行为,若是经过核查,这些只是他人所臆想的行为,又会启动出罪的相应流程,此时实施侵害行为的主体就不会受到处罚。四、入罪和出罪的依据是指是唐律中关于司法官不依律断罪所规定的罪名。“出罪”是指把有罪判为无罪或重罪判为轻罪。“入罪”是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2.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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