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决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现金、实物进行交易或者对交易活动作出其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对于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保管与使用,应严格遵照《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采购,集中管理,严格使用制度。二、危险物品的采购,严格按需要制定出采购计划,必须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经营此类危险品的合法部门采购。三、危险物品必须由库房管理人员严格按的内容进行验收,认真核对数量、规格型号、效期等,检查质量是否完好,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四、搬运危险物品应做到小心谨慎,严防振动、撞击、摩擦和倾倒。五、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仓库内外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法律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消防和急救组织。第十三条 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业产品质量责任的法规,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四条 企业生产化学危险物品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应经常进行维护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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