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本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2、所在单位根据档案出具的有关当事人亲属关系证明;3、被证明的域外亲属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及有关来往书信等;4、被证明的国内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书等;5、经过中间人证明的亲属关系,应提交中间人身份证明和其所在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当然,不同的公证处对材料及证明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您先向当地的市一级公证处咨询。另外,亲属关系相对稳定,其公证书的有效期是永久有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拿着身份证见和单位证明到医院更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1种观点: 主要是病历和医疗过程中医方的。对于病历有意或无意地选择性记录诊疗护理过程,目前暂无切实可行的办法管理和控制。多数情况下,病历大致真实反映了医疗行为及过程。患方对这一类证据的收集,主要是亲见的医疗过错行为。如:①与医方共同封存引起不良后果的物证(输液、输血、注射的器物、液体、药物等)。②现场目击证人书写和录制证人证言(有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法,同意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证言)。③客观记录事实的。什么是医疗过错?医疗过错致残的赔偿标准是什么?一、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过错是侵权行为学的一个概念,包括故意和过失,医疗过错也包括故意和过失。无论哪一种故意,放在医疗行为中,均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这在医疗损害中是极少见的。医疗过失也包括两种形式,即: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这种过错也可能构成犯罪,即医疗事故罪。二、医疗过错赔偿标准如下:(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十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过错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医疗过错鉴定标准就是医疗水准,即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在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是采用五等级法对患者所诉医疗损害中医疗过错行为进行参与度评定,具体为:1、医疗过错参与度100%。2、医疗过错参与度75%。3、医疗过错参与度为50%。4、医疗过错参与度25%。5、医疗差错参与为0%。医疗过错如何举证一、受害人患者或者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二、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第一,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多数案件中,医疗行为与病员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确。但在一些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必须经过专门技术鉴定方可确定因果关系。第二,对以下三种免责情形进行举证,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一是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二是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时,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三是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则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损害后果的出现的原因之一,医疗机构也有过失时,应依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如何认定医疗过错1、如果医疗机构明显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无须通过鉴定就可以认定其行为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如果医疗机构没有上述情形,不经过鉴定不能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此时没有鉴定意见,根据已有证据,不能直接认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就应当要求患者参加鉴定,并向其释明拒绝鉴定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果患者本身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实施,而根据其他证据,无法对案件事实,即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作出判断时,就可以判决由拒绝配合鉴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怎样做医疗过错的鉴定?如何做医疗过错的鉴定如下:1.受理。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规定期限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2.组成鉴定组。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规定期限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3.组织鉴定。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规定期限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第2种观点: 医疗过错不是必须进行鉴定,如果出现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情形的,则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医疗损害适用什么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二、过错推定的责任8种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三、医患纠纷举证责任怎么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患者应当承担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三种法定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3种观点: 主要是病历和医疗过程中医方的。对于病历有意或无意地选择性记录诊疗护理过程,目前暂无切实可行的办法管理和控制。多数情况下,病历大致真实反映了医疗行为及过程。患方对这一类证据的收集,主要是亲见的医疗过错行为。如:①与医方共同封存引起不良后果的物证(输液、输血、注射的器物、液体、药物等)。②现场目击证人书写和录制证人证言(有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法,同意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证言)。③客观记录事实的。发生医疗纠纷如何收集证据由于在医疗纠纷中取证比较困难,患者一方为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首先要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应向医院要求将病历资料立即封存,最好能对封存过程进行公证或请律师作见证。医疗机构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患者合法要求。2、如因抢救急危患者医务人员需补记病历的,补记期间患者方有权要求在场监督。3、在复印、封存和启封病历资料及其他证据时,医院、患者双方都应共同在场,如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还应由医疗机构通知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切记复印和封存所有能复印和封存的资料,并由医疗机构加盖证明印记。4、患者方应及时要求进行相关的检验并充分行使自己选择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5、如案件将要或已进入诉讼程序,应及时向申请证据保全或调查取证。因为患者能复印的病历资料是有限的,而医院有些病历资料的撰写不需经患者签字确认,迅速对所有病历资料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防止病历资料被篡改。6、虽然在医疗纠纷中医院负举证责任,但患者也不应消极等待,应尽量收集有利于自己的一切证据。一、医学鉴定需要准备的材料(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Copyright © 2019- ltkm.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