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一)首席大法官;(二)大法官:一级、二级;(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一、等级晋升(一)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二)一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选升。(三)晋升高级法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四)法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二、法官的基本职责在庭审中,法官的基本职责首先是查清案件事实,司法上称之为事实审,其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这一职责要求法官必须当庭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发言,根据庭外的调查取证和庭审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每一个事实和情节,尽可能地恢复案件事实,诉讼活动中的直接言词原则即体现在此。审判活动即使审和判的活动,审理是裁判的前提,审判中查清案件事实是审判活动的一个关键环节,因此查清案件事实也就是法官的首要职责。其次,法官的基本职责是正确适用法律。司法上称之为法律审,其基本原则是“以法律为准绳”。在案件事实查清楚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判断案件应该适用的法律。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应该是的,他作为裁判的标准只能是案件事实,而不能受任何其他因素的干扰。也就是说,法官在裁判的过程中每个环节都要受到法律的支配,严格依法判决。一个判决是否合法、公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审判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法律程序,是否针对特定的客观的事实而正确地援引并解释法律。最后,法官必须依靠案件事实和相应的法律规范作出合理判决。选定要适用的法律之后,其适用程度必须恰当。在刑法中称为量刑。定罪是前提,在一种罪名下选择适当的量刑幅度一般需要依靠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这个环节要求法官不偏不倚地作出合理的判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二级大法官对应省部级副职级2,二级高级法官对应厅局级副职(副巡视员)级3,二级法官对应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十六条 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院长为首席大法官。第二十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法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以特别选升。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院长的行政级别为比照同级的副职配置。检、法两院属于司法的司法机关,向所设立地方的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不隶属于同级或,行政级别按所在地同级机关的副职对待。最高院为副国家级,高院为副省部级,中院为副厅局级,基层院为副县处级,基层庭为正科或副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 中国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第2种观点: 我国分为:基层人民(区);中级人民(市);高级人民(省);最高人民(国)。中院副院长好吗?从实际的权力看,县院长是一把手,有财权拍板权;中院副院长只是分管几个部门的工作,说不定也就管个后勤保障之类的部门,而且经常说了不算数。从待遇来看,县院长在当地是头面人物之一,说话管用,办事方便,到了县医院看病,可以享受单间病房待遇;中院副院长是市(地区)部委办局诸多领导人之一,还不是正职。在外边说话也不管用。如果生病了,到了市医院,没有几个人把你当回事。从领导关系看,中院副院长是县院长的领导。中院有对县监督的职责。从发展前景看,中院副院长过年把就会调整为正处级。如果年轻点,上面再有人赏识,弄个院长(副厅级)也有可能。县院长岁数大了,可能安排个县常委会副主任或者县政协副的职务,有时候没有位置,也可能做个调研员一直到退休。中院级别。按照一般情况,最高院的院长是副国级,高院院长是副省部级,中院是副厅局级,基层院是副处级。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的中院和基层院的院长一般又在这个级别上要略高。再说副院长,一般情况,常务副院长对应就是正省部级,正厅局级,正处级,正科级(基层院没有常务副院长称谓,这里沿用一下,一般指党组副,副院长)。至于其他院长,行政级别就不一定了,正常情况应该是比常务副院长再低一级。实际中可能跟常务副院长同级,也可能低两级。所以实际中有些市院的副院长只怕还没有基层院的院长价格高都有可能。实际中同样是基层院的院长,级别最高的应该是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的基层院院长,可以到副厅局级。而一般城市就是副处级。差别很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长都是副国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监督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监督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1种观点: 一、分几级1、分四级。分别为基层人民、中级人民、高级人民和最高人民。人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军事等专门人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第十二条 人民分为:(一)最高人民;(二)地方各级人民;(三)专门人民。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分为高级人民、中级人民和基层人民。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对高级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五)高级请核准的死刑案件。二、诉讼的程序是什么1、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2、符合下列条件的受理立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3、受理后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4、安排开庭审理;5、作出判决。
第2种观点: 分为中级,高级,最高级,基层级4种,即最高人民、高级人民、中级人民、基层人民。1、基层: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设置的。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最高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管辖;2、中级:人民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布局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主要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案件、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案件;3、高级: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一级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其上级为最高人民,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4、最高: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以维律尊严为己任,秉持司法为民之理念,致力于构筑法治社会基础,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中级和高级的区别如下:一、级别不同。1、中级人民,是人民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布局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2、高级人民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一级的最高审判机关,其上级为最高人民,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二、受案范围不同。1、中级负责本市内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和下属基层上诉的二审案件;2、高级负责全省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和下属市中院上诉的二审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第十二条 人民分为:(一)最高人民;(二)地方各级人民;(三)专门人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简单的说分四级,我国审判体系是四级两审终审制。四级为:1.全国最高人民,2.各省级高级人民(包括直辖市的高级人民),3.各市(除直辖市)中级人民,4.各区县的基层人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分为高级人民、中级人民和基层人民。第二十四条 基层人民包括:(一)县、自治县人民;(二)不设区的市人民;(三)市辖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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