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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规定是由什么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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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行规由制定,行规是指根据和法律,依照行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有关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和外事等方面的各类法律法规。由于法律中关于行政权的规定往往更具原则性和抽象性,需要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规是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主要形式。一、简述行规的基本特征。(1没有统一完整的行规范;(2)行规范表现为多种法律形式,是由各种不同效力层次的行为规范构成的统一体;(3)行规范众多,内容广泛;(4)行规范具有明显的可变性;(5)行政程序规范是行特有的一种行为规范,通常与行政实体规范交织在一起,并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中。二、行规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行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应优先适用行规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行规相抵触。行规是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和法律,并且按照《行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由大会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行规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是指各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律、行规和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城市的根据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一般适用于当地的行政管理工作。行规是行政活动的重要依据,其数量、适用范围和使用频率在所有行形式中居于首位。

第2种观点: 行和行规的区别是:两者的定义不同;两者的具体内容不同;两者的范围大小不同。行是有关行政活动、行政机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行律、行规、行政规章等。行规是行的一部分。行和行规的区别如下: 1、两者的定义不同。行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两者的具体内容不同;行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而行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 3、两者的范围大小不同。行是有关行政活动、行政机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行律、行规、行政规章等等。行规是行的一部分。行概念:1.对于行,比较普遍的观点是,行可以描述但不可定义。从描述的角度来讲,行是有关行政的主体及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2.行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3.行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进一步说,行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在我国,行仅在学科类别的范畴内使用,作为上述法律规范的总称,没有单一的指向性,且我国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典。其大致包括以下几类: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 行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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