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罪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挪用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移作他用。 (二)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三)行为人挪用的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根据本条之规定,挪用归个人使用具体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2、挪用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 3、挪用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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