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旧完的不能作废,已验旧即等于已抄税,是无法直接作废的,只能开具红字。作废需满足的条件:
1、未跨月;
2、未抄税;
3、未认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管理办法》第二十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和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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