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章。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被告的答辩期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
管辖权异议的具体要求如下:
1、管辖权异议必须由当事人提出。一般情况下,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是被告。由于受诉一般是原告起诉时选定的,因而,很少发生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被告参加诉讼受被动应诉,因而大多数管辖权异议时被告提出的。对于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要分别情况予以处置;
2、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对管辖权有意义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间,为其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期满被告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视为无意义和放弃异议权的行使,人民不予审议;
3、管辖权异议只能在第一审中提出。在二审、重审、再审当事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只能选择和应诉的,不能选择上诉、重审、再审虽然第二审程序中也有一个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问题,但从立法本意看,当事人在第二程序,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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