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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审理减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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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人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有些案件需要开庭审理。这些案件包括: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人民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法律分析

人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1、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2、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3、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4、人民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拓展延伸

是否可以在书面形式审理减刑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216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对于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也可以减刑。但是,减刑的程序必须经过罪犯的主管教员或辅导师的审核,并由院长批准。因此,在书面形式审理减刑案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的审理应当采用口审形式进行。

结语

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人民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有些案件需要开庭审理,包括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以及人民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情况。因此,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人民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开庭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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