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申请,依法证明拆迁人与被逝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协议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应遵循服从国家规划,有利城市建设,合理补偿的原则。
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及其复印;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区、县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4)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公告、建设章程及方案等;
(5)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件及其复印件;
(6)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一、拆迁协议可以公证给子女吗
一、只有拆迁合同,不可以做房产公证,但可以做房屋拆迁补偿或者安置协议公证。
二、房屋逝迁协议公证:
1,由拆迁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
(1)拆迁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代表人身份证件,被拆迁人的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代管人、代理人的委托书或其他代管、代理权资格证明;
(2)拆迁单位应提供县以上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方案等(3)被拆迁人应提供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书或证明材料(4)房屋拆迁协议文本(公证处可以代当事人草拟)(5)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