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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医疗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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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60210元;因公残疾抚恤金标准58310元;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500元;

二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54490元;因公残疾抚恤金标准51620元;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49690元;

三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47810元;因公残疾抚恤金标准44930元;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42080元;

四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39180元;因公残疾抚恤金标准35370元;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32500元;

五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30610元;因公残疾抚恤金标准26760元;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24850元。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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