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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用虚开的来替代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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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常会遇见这样的情况,一些供应商在提供货物后,称自己无法提供,便提供其他用以抵扣。而很多企业认为这些是真实的,最终也能够实现抵扣并入账,所以都默许并接受这种行为。

企业都很清楚,虚开是违法行为,但自己如果没有直接从事虚开,而只是接收这些虚开的,应该没什么问题吧?殊不知,这会给企业带来违规风险。判断企业接受虚开的是否构成违规、违法,应当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接受”两种情形来看待:

1、善意取得

如果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确实存在真实交易,企业所接受的这张虚开与实际交易情况相符,而且企业对供应商提供虚开的行为也并不知情,就可以认定为是“善意取得”,不予追究。

2、恶意接受

如果不符合前面所总结的“真实性”、“相符性”、“不知情”三个要件,那就应被认定为是“恶意接受”。如果企业进一步利用所接收的虚开,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申请出口退税的,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款处理。

构成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上,若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企业应自行承担“善意取得”的举证责任,而这种举证风险是未知的,如果最终无法证明,必然会给企业自身带来前述巨大法律风险。所以,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应自行开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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