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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程序是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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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征地拆迁补偿程序:

一、用地单位(拆迁人)取得征地以及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征地拆迁,要取得市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二、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

三、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如果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县建委裁决;

七、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

八、拆迁期限(1年+6个月);

九、拆迁结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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