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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范围的标准有哪些?

来源:领泰科技网

律师解答:

1、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经济纠纷案件应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起诉;如果合同中曾议定选择了发生纠纷向某起诉,只要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按议定向已选择的起诉。因经济合同引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也可以在书面合同中,选择案件的管辖,如事先规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的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出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一般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向基层人民或其人民法庭起诉;重大涉外案件和在第一、第二中级人民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达到一定诉讼标的金额的案件,向中级人民起诉;在本市有重大影响、达到相当大的诉讼标的金额的,向高级人民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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