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普通的使用期限以上印制的开具期限为准;为了避免造成浪费,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领购的未使用完的、超过开具期限的继续使用;为了加强普通的管理,税务机关实行普通三个月验旧制度,即纳税人领购的应自购票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验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
第十六条 申请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领购簿。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