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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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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

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3、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

4、移送管辖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因发现本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

5、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行政诉讼管辖基本原则: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

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批准。下级人民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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