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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与逃税罪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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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与逃税罪,二罪往行为方式上有些竞合之处、如涂改单据,伪造帐目等,尤其是行为人虚开专用的最终目的就是用来骗取(抵扣)国家税款,从实质上说是偷税。

从这个角度看、二罪之间存在着手段与目的关系,即“虚开”只不过是偷税的手段之一,它们之间呈牵连犯关系、按照从一重处的原则,以虚开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定罪量刑;但“虚开”行为又不完全包容于逃税罪之中,“虚开”有着它自己的一套相对而又比较复杂的行为过程,只有当虚开的专用用以去抵扣税款时,才与逃税罪发生关系。

虚开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的成立并不必然以抵扣税款的出现或实现为必然条件,只要虚开专用达到法定数额(即便是没有抵扣),就可构成犯罪,“虚开”和“抵扣”,是构成虚开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的两个选择性条件,因此,虚开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与逃税罪之间的竞合还是很有限的。从总的行为方式上看,二罪之间的区别也很明显,偷税是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使国家得不到应该得到的税款;而“虚开”是没有缴税而伪装缴税,将国家已经得到的税款通过抵扣再骗回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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