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进行批捕,可能会批捕。如果符合逮捕的条件,案件到了以后,有批捕权的会作出予以逮捕的决定。如果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则等司法机关会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人民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机关对于经人民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
第九十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