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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不从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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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实施严重危害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涉众型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情节特别恶劣的;

(2)犯罪性质恶劣、作案手段残

忍、社会危害严重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

深,人身危险性大的。

社会危害认定

1、人民应当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根据认罪认罚的主动性、及时性、全面性、稳定性、有效性等方面,综合评判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也应当予以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

的;

(2)被告人有故意实施新的犯罪,

企图自杀、逃跑等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监

视居住规定的行为的;

形。

(3)其他依法应当予以逮捕的情

3、被告人认罪认罚,人民拟宣告缓刑,但机关、人民未委托开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人民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委托被告人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10.获得法律帮助权。人民、人民、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机关(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人民、人民、机关(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人民、人民、机关(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14.拒绝法律帮助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委托辩护人,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的,人民、人民、机关应当允许,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但是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人民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到场。

15.辩护人职责。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否认罪认罚进行沟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就定罪量刑、诉讼程序适用等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

16.听取意见。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人民、机关听取意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18.被害方异议的处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

19.社会危险性评估。人民、人民、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犯罪性质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依法可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20.逮捕的适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审查逮捕。对提请逮捕的,人民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1.逮捕的变更。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人民应当及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45.速裁案件的二审程序。被告人不服适用速裁程序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现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

(二)发现被告人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的,原判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量刑不当的,经审理后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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