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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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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主要理由如下:

①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包含在物权权能之中的。只要物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就应该存在。由于物权本身作为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作为物权一部分的物权请求权也不因时效的经过而消灭。

②对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物权请求权而言,还存在如何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困难,因为物权请求权通常适用于各种继续性的侵害行为。所谓继续性的侵害行为是指这类侵害和妨害行为通常持续不断地进行。例如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只要没返还,物权就仍然处于侵害之中;再如在他人的房屋边挖洞,只要洞存在就会危害到他人房屋的安全。继续性侵害行为没有终点,就不能确定时效的起点,自然难以适用时效的规定。

③物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保证对物的支配,它是保护物权的一种特有的方法。如果物权请求权因时效的经过而消灭,但是物权继续存在,这将使物权成为一种空洞的权利。换言之物权请求权是以恢复物权的状态为目的,若使之罹于无效,无异于剥夺了物权人的支配力。

一、物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物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权利人要合法享有物权

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物权的存在是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此要件有如下几层意义:

(1)权利人享有的须为物权。

(2)权利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在所不问。

(3)权利人以享有物权为已足,是否实际占有物在所不向。

(4)权利人须为物之现时物权人。

2.须有妨害物权人对物支配之事实

(1)须有妨害之事实。

(2)须妨害之事实足以影响物权人对物的正常支配。

(3)须妨害为现时之妨害或未来可能之妨害。

3.须妨害的出现非出于物权人之意愿

若物权人自愿其权利之行使,并使相对人产生合理之信赖,则物权人不得行使物权请求权。

4.有相对人的出现

妨害出现后,尚需有相对人,物权人始能行使物权请求权,因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为请求特定之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若没有或找不到相对人,纵有物权之正常行使受有妨碍之事实,物权人也无法行使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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