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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适合动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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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租赁不应当适用该原则,其理由如下:第一,动产的种类繁多,且价值普遍较低,通过市场交易很容易取得,因此,没有必要给予动产租赁权以特殊的保护。

第二,对动产租赁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利于财产的流通,不利于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不符合物尽其用的财产利用原则。

第三,租赁权的物权化应有一定的边界,否则不但有违租赁权物权化的初衷,而且会导致法律体系的紊乱,这一边界应通过其适用的客体体现出来,即租赁权物权化应是指不动产租赁权的物权化。

第四,从各国立法来看,立法例上都是对不动产实行租赁权物权化。

一、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了维护出租房和承租房的合法权益,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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