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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做抵押登记的担保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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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做抵押登记的担保是否成立

1、没有做抵押登记的担保成立。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抵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抵押担保的范围如下:

1、主债权。又称原债权、本债权,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延迟利息。由于债务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担保范围;

4、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补偿性的金钱;

5、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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