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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是什么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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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是仓库保管人签发的法律文书对这一点予以强调是因为仓单表明了保管人对存货人在仓储物上的权利的确认。所谓的保管人签发,不仅包括保管人亲自签发仓单,而且也包括保管人的代理人及其雇员所签发的仓单。保管人的代理人或雇员所签发的仓单在法律上与保管人亲自签发的仓单具有同等效力。保管人出具签发的仓单,就意味着保管人已经收取了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而且该仓储物已经经过保管人的验收,并被保管人确认是符合仓储合同约定的仓储物。

一、哪些情况属于仓储保管人的责任

仓储保管人的责任:

1、提供合适的仓储条件仓储人经营仓储保管的先决条件就是具有合适的仓储保管条件,有从事保管货物的保管设施和设备。

2、验收货物保管人应该在接受仓储物时对货物进行理货、计数、查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货物质量,并签发验货单证。

3、签发仓单保管人在接受货物后,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存货人的要求,及时向存货人签发仓单。

二、仓库货物毁损保管人需要赔偿吗

保管人是否需要赔偿,通常需要审查导致货物毁损的具体原因是什么,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1、货物毁损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货物毁损是由于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则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3、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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