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批捕后,对于具备以下法定情形的人,能办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可以适用的附加刑是指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三、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妇女正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有采取取保候审需要的。
由于批捕是在开庭审判前,所以犯罪嫌疑人仍属于可以取保候审的对象。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