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业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竞业义务的时间、限带蝴具体业务范围、地域范围以及补偿数额、支付方法等。
2.单位应当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且在合同中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不能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
3.竞业的义务主体应当在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内。与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触到单位商业秘密的雇员签订的竞业协议原则上无效。
4.雇主必须给予雇员合理的经济补偿。这是竞业协议生效的基本要件。一般认为,补偿费的标准应当与职工在职时获得的收入持乎。
5.竞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6.竞业合同应明确竞业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一、注意事项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在约定竞业条款时应当同时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但不得在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竞业需签协议
很多企业对竞业存在误解,比如认为签订《保密协议》就能签订《竞业协议》,不论职位高低,一律签订《竞业协议》,导致员工离职后要支出额外的合理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1、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建议在入职时就签订竞业协议,避免员工离职时不签或拒签。